2016年1月29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侧重从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方面入手,更有针对性和适应性:①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②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③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有以下变化: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第十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十一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在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第十条: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十一条: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要求 无相关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五、在税务证明材料方面,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不强制要求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新增企业申请认定前不得有违法行为的规定 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新增取消高新认定资格的法定情形,取消5年不得申请认定高企的规定,强化追责力度追缴已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八、公示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九、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十、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等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