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以下简称“ITC”)收到了来自挪威的挪度医药集团AS(Laerdal Medical Corp. AS)与其美国分部挪度医药集团(LaerdalMedical Corp.)(以下统称为“挪度”)提交的起诉状。起诉状中,挪度提出了关于碳脊椎固定板、颈托和各种医疗训练模拟病人(Carbon Spine Board,Cervical Collar andVarious Medical Training Manikin)设备及相应产品的337调查请求。此次涉案的中国企业有
1.上海意文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Shanghai Evenk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2.上海弘联医学器械发展有限公司(Shanghai Honglian Medical Instrument Development Co., Ltd.)
3.上海乔利医学教育有限公司(Shanghai Jolly Medical Education, Co., Ltd.)
4.张家港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Xiehe Medical Apparatus & Instrument Co., Ltd.)
5.张家港市新菲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New Fellow Med Co., Ltd.)
6.江苏永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Jiangsu Yongxin Medical Equipment Co., Ltd.)
7.江苏永新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Jiangsu Yongxin Medical-Use Facilities Making Co. Ltd.)
8.江阴万事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Jiangyin Everise Medical Devices Co., Ltd.)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原告挪度成立于1940年,是世界上第一家生产心肺复苏模型的公司。复苏安妮诞生后,挪度公司持续研发出各种基本和高级心肺复苏,护理和模拟医学训练产品,而在急救治疗方面亦提供多类型产品, 如脊椎固定、电动吸引器及体外除颤器等。经过五十年的发展,目前挪度的业务已发展至全世界。除了位于挪威的总部外,挪度还在全球20多个国家成立了销售公司,并集中在4个地方生产与研发。今天,挪度的产品包括心肺复苏培训,高级生命支持,脊椎固定,创伤培训,检测、除颤、基础、中级和高级的模拟病人,计算机模拟培训和虚拟培训产品。据悉,在过去的25年里,挪度花费了数千万美元对其产品在美国境内进行研发、市场推广、生产以及分销。
被告上海意文凯成立于2009年1月,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营医疗器械和医学教育产品。其产品涉及:医学教学模型,急救器材,医疗护理设备,病房设备,光学仪器和设备,杀菌仪,制药,一次性医学耗材和医学教学工具等。其产品销售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此公司除了与上海弘联公司的办公地点相同之外,其所进口美国、为了进口而销售、和或在美国境内销售或提供销售的产品也是由上海弘联公司所生产的。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此公司是上海弘联公司的另一个名字,或者是弘联所掌管的一家外贸公司。
被告上海弘联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公司生产的全科医生品牌产品包含医学急救、诊断、临床、护理、妇幼、解剖、中医、口腔、标本切片等九大系列将近1000多个品种。
上海乔利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用于各种医疗培训的模拟病人产品的生产与贸易。其模拟病人产品通常用于心肺复苏训练、护理训练以及体格检查训练等等。
张家港协和医疗是一家专业生产医用担架的医疗器械制造公司,主要开发、制造YXH型担架,产品包括了折叠担架、救护担架、铲式担架、楼梯担架以及点滴架等。
张家港市新菲乐成立于2012年,是制造急救担架和病房护理设备的厂商。其主要产品有救护车担架,铲式担架,折叠担架,楼梯担架,板式担架,篮式担架,抢救推车,医用床等几十个品种。
江苏永新医疗设备与江苏永新医用设备制造均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于含担架及家用医疗和护理设备在内的紧急、医疗设备的生产。此外,根据相关信息显示,此两间公司的办公地点是一致的。
江阴万事兴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从事救护车用上车担架、病员转移担架、救灾帐篷、康复护理设施、医用床等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为国内沈阳金杯、江西江铃、安徽江淮等主要的救护车改装车厂配套供应,同时产品出口世界各地。
案情浅析
依据起诉状显示,原告挪度称其在美国及世界各地拥有一系列有关医疗设备和培训产品的相关专利,并已经通过生产及销售的方式将上述专利在美国和世界各国进行了实施。其中就包括了此次涉案的U.S. Patent No. 6,090,058(’058专利)。和U.S. Patent No. 6,170,486(’486专利)。’058专利是一项关于“多尺度颈托(Multiple-sizeCervical Collar)”的专利,是由原申请人挪度医药集团于1997年12月30日提交至USPTO,并于2000年7月18日获得授权的。另外一项涉案专利’486专利名为“头部固定器(HeadImmobilizer)”,是一项由发明人和原申请人StevenT. Islava于1998年4月30日提交,并于2001年1月9日获批的专利。
除了为其产品申请专利外,挪度还制作了一系列产品目录及手册中有关产品形象、相关描述以及图片的印刷品(Laerdal Literature),并为此注册了版权。除此之外,挪度公司还为其商标进行了相应的注册,并将其投入到商业运作当中。在商品外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和相关材料当中,挪度也对此做了相应的保护。
原告在起诉状中控诉上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进口美国、为了进口而销售、和或在美国境内销售或提供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持有的’058专利和或’486专利,和或商标权、商业外观以及版权,如下图所示:
此外,原告还表示,上述被告均曾于2015年8月5日至7日参加了在佛罗里达州举办的美国国际医疗设备展(FIME International Medical Expo Show)并将此次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权益的产品进行展出并出售。此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因此,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337条的规定,请求ITC能够就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立案调查;
2.设定一个不超过10个月的目标日期;
3.安排并召开听证会议,并裁定被告的确侵权;
4.颁布永久普遍排除令(Permanent General Exclusion Order, GEO),永远禁止涉嫌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商标权、商品外观以及版权的所有产品在上述权利的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境内;
5.颁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直接禁止上述被告以及其所有的负责人、股东、员工、高管、代理方、授权方以及任何相关一方的涉嫌侵权的产品在上述权利的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境内;
6.颁布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直接禁止上述被告在美国境内对其已经进入美国的产品进行进口、销售、市场推广、分销等行为;
7.授予原告更多合理的救济。
按法规和惯例,ITC将会在30日之内,即2016年4月17日之前正式启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