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专利代理过程中,我们时常收到客户关于专利发明人的一些咨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专利发明人的那些事。
Q1: 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的数量有限制吗?
A:发明人的数量没有具体的限制,只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可以被列为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Q2: 专利申请时国家知识产权对发明人的资格要审查吗?
A:专利申请时,在专利法律法规里没有对发明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不审查发明人的资格。
Q3: 专利发明人先后顺序有什么不同吗?
A:专利发明人的排序在专利法律法规里没有明确规定先后顺序。如果单位与发明人在署名、奖励报酬方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遵从协议约定;否则,所有发明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后续需要评职称或其他特殊用途,可以协商确定发明人署名排序。
Q4: 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可以修改吗?
A: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6条及《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Q5: 专利已经提交了,我们还想要增加发明人,可以吗?
A:可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
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Q6: 以上“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可是已经超过一个月了,还可以增加发明人吗?
A:可以。此时建议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方式重新提交专利申请。
Q7: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什么奖励和报酬?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Q8: 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报酬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